《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2004版)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 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 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檀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生产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华、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c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裁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改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檀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失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倾斜纹理和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压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 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1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0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机构和护围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