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抗震鉴定任重道远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措施,规范已建成建设工程的抗震鉴定、加固和维护,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项条例的实施,对于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天小安为大家全方位盘点我国抗震鉴定相关规范标准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抗震鉴定规范标准的发展
我们国家对于建筑抗震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人们对地震灾害、建筑物抗震的认识不足,建筑物的抗震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贯彻实施。在经历了1966年河北邢台地震后,人们对建筑抗震有了认识,而1976年河北唐山毁灭性的地震为中国的结构工程学界敲响了警钟,人们对建筑的抗震的认识也得到了深化。
对于地震区的新建房屋必须搞好抗震设计,对于未考虑抗震设防的已有房屋则应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有效的抗震加固措施。实践证明,震前对缺乏抗震能力的建筑物进行抗震加固,可以大大减轻地震灾害。
1978年颁布实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为新建建筑设计提供了依据;几乎同时《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TJ23-77)的颁布实施为抗震鉴定加固提供了依据。在八十年代人们大量的未进行抗震设计或未采取抗震措施的已有建筑进行了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新建筑抗震设计和已有建筑抗震鉴定加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的提高,为达到上述目标奠定了基础。
于是,1989年在原《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基础上修订颁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对新建建筑物的抗震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之,1995年《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的颁布实施,将抗震鉴定加固推向新的阶段。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颁布实施,也势必进一步推动抗震鉴定加固标准和要求的提高。
二、近年来出台的抗震鉴定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现有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构筑物施工质量的评定。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三、抗震鉴定地方标准制定情况
01北京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19年标字第15号(总第253号)》《文物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规范》DB11/T 1689-2019,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02上海
2020年9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13]1260号)《优秀历史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3重庆
2021年4月25日,重庆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