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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

—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为农村危房 改造提供可靠依据,对《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修 订后形成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既有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 主要包括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及防灾措施鉴定。

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行鉴定。

第三条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 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 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 结合入户访谈、走访建筑工匠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 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通常为主要居 住房屋。

第五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 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二 本规定

第六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 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 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 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 房屋信息。

3. 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 现场调查、查勘和检测,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 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 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 D四个等级。

5. 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釆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 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 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 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鉴定报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 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 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 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八条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 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

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

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

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

构成整幢危房。

第九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 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 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 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 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 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十一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 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 房屋的层数、髙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 盖形式等。

3. 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 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 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十二条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 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 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 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 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 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 松动、变形等。

3. 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 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


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 场地安全性鉴定

第十四条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部门出 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现场调查房 屋所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1. 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 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

3. 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4. 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釆空区。

四 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由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围护(分隔)构件、

木屋架和楼(屋)盖等组成,各组成部分包括多个构件,危险程 度鉴定时以危险程度最髙的构件来判定组成部分的危险等级。应 因地制宜,根据房屋结构体系确定主要构件并进行危险程度鉴定。

第十六条地基基础鉴定以现状鉴定为主,着重检查外露基 础现状情况,上部结构有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等, 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外露基础完好;地 基、基础稳定。

b级:上部结构有轻微不均匀沉降裂缝,外露基础基本完好; 地基、基础基本稳定。

c级:上部结构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外露基础明显腐 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d级: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严重,且继续发展尚未稳定, 或已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

第十七条 砌体墙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外观现状等,按 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 槎砌筑。

b级:砌筑质量一般,部分墙体有轻微开裂或剥蚀;纵横墙交 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闪; 个别墙体歪斜;承重墙体厚度W120mm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 危险。

当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设置芯柱时,结合质量现 状,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十八条石砌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砌筑方式、外 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石料规整,砌筑质量良好;无空鼓、歪斜;纵横墙交接 处咬槎砌筑。

b:石料基本规整,砌筑质量一般;墙体有轻微开裂或空鼓; 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石料规整性差,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明显空鼓, 部分石料松动;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

危险。

当墙体釆用乱毛石、鹅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浆为泥浆或无浆 干砌时,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十九条 生土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夯筑)质量、砌筑 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土坯墙块体规整、砌筑质量良好,夯土墙夯筑质量好, 干缩裂缝较少。墙面无剥蚀、空鼓;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土坯墙砌筑质量或夯土墙夯筑质量一般,干缩裂缝较多 但不严重;受力裂缝轻微;墙面轻微剥蚀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 无明显通缝。

c级:墙体砌筑或夯筑质量差,干缩裂缝严重并出现明显受力 裂缝;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 危险。

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应判定为c 级或d级。

第二十条承重木构架鉴定主要检查木柱、梁、標等各构件 的现状及榫卯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构件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榫卯节 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构件有轻微变形;构件纵向干缩裂缝 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6;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標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向裂缝, 梁標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 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4;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 榫迹象;承重柱存在接柱或转换情况且未釆取可靠连接措施。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標跨中出现严重横向裂缝;柱身 严重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 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第二十一条 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鉴定主要检查质量 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表面平整,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个别部位剥落;钢筋 无明显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稳固,釆取加强连接措施。

b级:表面轻微开裂或局部剥落;个别部位钢筋露筋、锈蚀; 预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稳固。

c级: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 梁、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不足。

d级:保护层剥落非常严重;部分钢筋外露;梁、板出现严重 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严重不足,有坠落危险。

第二十二条围护墙体鉴定主要检查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 重木构架连接现状,围护墙体质量鉴定根据墙体类别参见以上各 条要求,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围护墙与承重木柱间有拉结措施;山墙、山尖墙与木构 架或屋架有墙揽拉结;内隔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

b级:釆取部分拉结措施;围护墙与承重木柱之间未出现明显 通缝。

c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围护墙体 与承重木柱之间出现明显竖向通缝。


d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且有明显外 闪;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脱闪。

第二十三条木屋架鉴定主要检查各构件的现状以及节点 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没有平面内 变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尚可,有轻 微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端部支座移 位或松动;出现明显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歪斜;榫卯节点有破损、 松动或有拔榫迹象。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端部支 座失效;出现平面内严重变形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多处 拔榫。

第二十四条 楼(屋)盖鉴定主要检查构件现状,按下列等 级进行划分:

a级:楼(屋)面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椽、瓦完好;屋 面无渗水现象。

b级:楼(屋)面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瓦屋面局部轻 微沉陷,椽、瓦小范围损坏;屋面小范围渗水。

c级:楼(屋)面板明显开裂和变形;瓦屋面出现较大范围沉 陷,椽、瓦较大范围损坏;屋面较大范围渗水。

d级:楼(屋)面板开裂严重,部分塌落;瓦屋面大范围沉陷, 椽、瓦大范围严重损坏;屋面大范围渗水漏雨。

'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第二十五条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 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级:

A级: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为a级,即房屋没有损坏,整体 现状基本完好。

B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 存在轻度危险。

C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 存在中度危险。

D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即房屋出现严重破损, 存在严重危险。

生土墙体承重、砖土混合承重房屋,泥浆砌筑的砖木、石木 结构房屋,即使观感完好,但存在潜在原始缺陷,不应评为A级。

' 防灾措施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

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 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 措施鉴定要求。8度及以上髙地震烈度区应对抗震构造措施着重进 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 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

1. 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8度及以上设 防地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2.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砌体墙承重房屋四角应设置钢筋混凝

土构造柱。

3.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的房屋,承重墙顶或檐口髙度处应设置 钢筋混凝土圈梁;6度、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 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现浇钢筋混 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

4.8度及以上设防地区,端开间及中间隔开间木构(屋)架间 应设置竖向剪刀撑,檐口髙度应设置纵向水平系杆。

5.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 离不应小于900mm

6.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不应小于180mm,料石墙不应小 200mm,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7. 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

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 ''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 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 釆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 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 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使用历史和维修情况。

3. 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 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

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

5. 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 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 调查记录、房屋简图及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 查人员、农户签字,通过走访建筑工匠了解房屋建造情况时应有 工匠签字。

第二十九条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 式进行处理:

1. 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 修,解除危险。

2. 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 除、置换或重建。

3. 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 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釆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 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 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 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 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 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 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 造同步进行。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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