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基本规定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
3.1.2鉴定实施前应调査、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査勘,制定检 测鉴定方案。
3.1.3根据检测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釆用仪器测试、结构 分析和验算。
3.1.4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3.1.5按本标准第7章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报告,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3.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 按卜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1第•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2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3.2.2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第•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凡 Bu Cu Q四个等级。
3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 B C 。四个等级。
4.1.1地基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承载能力、地基沉降、土体位移等内容。
4.1.2需对地基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来确定地基上层 分布及各土层的力学特性’同时考虑建造时冋对地基承载力提高的影响,地基 承载力提髙系数,可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相应规定取值。
4.1.3地基危险性状态鉴定应遵守卜冽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上部结构因不均匀沉降引起 的反应的检査结果进行判定;
2必要时宜通过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对地基的状态进行分析和判断,缺乏地 质勘察资料时,补充地质勘察。
4.2.1当単层或多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当房屋处于自然状态时,地基沉降速率连续两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 期内无收敛趋势:当房屋处于相邻地卜.工程施工影响时,地基沉降速率大于2mm/ 天,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势;
2因地基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車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 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且房屋整体倾斜率 大于10%。:
3因地基变形引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因沉降变形出现开裂,H房屋 整体倾斜率大于10%。:
4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0%。,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整体倾 斜率超过20%。;
5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卩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2当高层房屋地基出现下列现象之•时,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I不利于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倾斜率增速连续两个月大于0.5%。/月,且短期内 无收敛趋势;
2「•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裂缝,旦房屋的开裂损坏趋 势仍在继续发展;
3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表4. 2. 2规定的限值。
表4.2.2高层房屋整体倾斜率限值
房屋高度(in) | 24< H W60 | 60VH Wl(X) |
倾斜率限值 | 7%0 | 5%o |
5.1.1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2墙体
2) 砌筑的纵墙(不带壁柱)以一层高、 自然间的一轴线为-个构件:
3柱
D整截面柱以一层、一根为 个构件;
2)组合柱以层、整根(即含所有柱肢和缀板)为•个构件。
4梁式构件
以•跨、-根为个构件:若为连续梁时,可取整根为•个构件。
5杆(包括支撑)
以仅承受拉力或压力的根杆为•个构件。
6板
以梁、墙、屋架等主要构件围合的•个区域的楼屋面板为•个构件;
7桁架、拱架
以一棉为…个构件。
8网架、折板、売
一个计算单元为个构件。
9柔性构件
以两个节点间仅承受拉力的•根连续的索、杆等为一个构件。
5.1.2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分析时应考虑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 伤影响等:
2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照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不考 虑地震作用,R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授系数。应按 表5. 1.2取用。
表5. 1. 2结构构件抗力与效应之比调整系数(° )
构件类型 房屋类型 | 砌体构件 | 混凝土构件 | 木构件 | 钢构件 |
I | 1.15 (1.10) | 1.20 (1.10) | 1.15 (1.10) | 1.00 |
n | 1.05 (1.00) | 1.10 (1.05) | 1.05 (L00) | 1.00 |
in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I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II类房屋指【989年~2002年 间建造的房屋,IU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2対楼i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修订中未调髙的忒验室、阅览室、会议 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5.1.3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丨若原设计文件有效,卩不怀疑結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 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若调査表明实际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AT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5.1.4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 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1.5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
5.2.1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基础构件的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 变形等内容。
5.2.2基础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遵守卜•列规定:
1可通过分析房屋近期沉降、倾斜观测资料和其因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 反应的检査结果进行判定。判定时,应垂点检査基础与承垂砖墙连接处的水平、 坚向和斜向阶梯形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 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2必要时,H结合开挖方式对基础构件进行检测,通过验算承载力进行判定。 5.2.3当房屋基础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构件承载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不满足式523的要求:
D
—>0.90 (5.2.3)
y°s
2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姑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或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口.最 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3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J1在短期内无收 敛趋向。
5.3.1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 内容。
5.3.2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 或竖向裂缝状况,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 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等•检查时应注意其裂缝寛度、长度、深度、走向、 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5.33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I砌体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3.3-1的要求, •般构件不满足式53.3-2的要求:
^—>0.90 (53.3-1)
展
^—>().85 ( 53.3-2)
A)S
2承車墙或柱因受圧产生缝宽大于I.Oni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 或产生缝K超过层高1/3的多条骚向裂缝;
3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削弱这15%以上:
4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血因局部受圧•产生多条弦向裂缝,或裂缝 宽度己超过1.0mm;
5墙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6单片墙或柱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局部倾斜变形大于7%。,或相邻构件连 接处断裂成通缝:
7墙或柱出现因刚度不足引起的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侧弯变形矢高大 于人/150,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 体产生受力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挠变形:
9砖筒拱、扁売、波形筒拱的拱顶沿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 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
10墙体高厚比超过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允许髙厚比的
1.2條
5.4.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 等内容。
5.4.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 状况,柱根和柱顶的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等。
5.4.3混凝上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混凝土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4.3-1 的要求, 般构件不满足式5.4.3-2的要求:
R
肢—>0.90 (5.4.3-1)
A)S
R
。 20.85 (5.4.3-2)
2梁、板产生超过/0/150的挠度,.目.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或梁、
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或斜裂缝,缝宽大于0.5mm,板产生宽度大于
1.0mm的受拉裂缝;
3简支梁、连续梁跨中或中冋支座受拉区产生麝向裂缝,其-侧向上或向F 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0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超过15%,或混凝上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 严重脱落、露筋:
5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 出现横向断裂缝或明显下挠变形;
6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义裂缝:
7圧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旦伴有明显 的裂缝;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剝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侧产生水平 裂缝,缝宽大于I.0mm,另•侧混凝土被圧碎,主筋外露锈蚀;
8柱或墙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的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10%。,或其侧 向位移量大于力/300;
9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超过10%;柱、 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車脱落,或受压区混凝上出现压碎迹象;
10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II屋架产生大于Zo/2OO的挠度,旦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0mm;
12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20%。:
13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值的70%;
14悬挑构件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0.5mmO
5.5.1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 容。
5.5.2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 挠变形、偏心失稳,以及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 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
5.5.3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木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5.3-1的要 求,•般构件不满足式5.53-2的要求:
^—>0.90 (5.5.3-1)
^—>0.85 (5.53-2)
y°s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己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 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0/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0/120的挠度,或平面外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120,或 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5標条、搁栅产生大于/0/100的挠度,或入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
6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5。,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 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7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圧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分 别大于 7%、10%、15%和 20%:
8存在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9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直径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 件长度的2/3O
5.6.1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5.6.2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钏钉等情况:应注意钢 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 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5.6.3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钢结构构件承载力与其作用效应的比值,主要构件不满足式5.6.3-1的要 求,•般构件不满足式5.6.3-2的要求:
D
。——>0.90 (5.6.3-1)
^—>0.85 (5.63-2)
"S
2构件或连接件"裂缝或锐角切I I;焊缝、螺栓或抑接冇拉开、变形、滑移、 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5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o/25O.或大于45mm;
6实腹梁侧弯火高大于/0/600,且有发展迹象:
7受庶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I7)中 规定值的1.2倍;
8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屋架产生大于/0/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
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150.
5.7.1围护结构承重构件主要包括砌体自承重墙、承担水平荷载的填充墙、门窗 洞曰过梁、挑梁、雨篷板及女儿墙等。
5.7.2 ffl护結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 容。
5.73 W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其构件类型按本章5.3节至5.6节 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定。
6.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按其危险程度 和影响范围进行鉴定。
6.1.2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幢为鉴定单位。
6.1.3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凡级:有危险点:
4以,级:整体危险。
6.1.4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级划分: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結构安全,基本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 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己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 成整輙危房。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 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索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1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2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3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4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5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2.2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的判断上,应考虑其危险关联度当
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房屋危险性等级应进行两阶段鉴定。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
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整幢房屋评定为D级整幢危房;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 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 况后作出判断,
6.2.4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影响范围直接评 定其危险性等级。
6.2.5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楼层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I当与=0或R/0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4,級;
2当0〈叫<5%或0<氏,<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凡级:
3当5%<Rf<25%或5%《R”v2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级:
4当叫225%或氏,225%时,楼层危险性等级评定为D.级。
6.2.6屋危险性等级判定准则为:
|当r=o, n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下室)危险性等级只含a级,
评定为A级;
2当0<R<5%,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卜室)危险性等级不含
级时,评定为B级,否则为C级;
3当5%</?<25%,若基础及上部结构各楼层(含地卜室)危险性等级中Q
级的层数不超过(F + 8 + /)/3时,评定为C级,否则为D级;
4当R225%时,评定为D级。
7.0.1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的建筑、结构概况,以及使用历史、维修情况等;
2鉴定目的、内容、范围、依据及EI期;
3调査、检测、分析过程及结果;
4评定等级或评定结果;
5鉴定结论及建议:
6相关附件。
7.0.2鉴定报告中,应对危险构件的数量、位置、在結构体系中的作用以及现状 作出详细说明,必要时可通过图表来进行说明。
7.0.3在对被鉴定房屋提岀处理建议时,应结合周边环境、经济条件等各类因素 综合考虑。
7.0.4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 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我: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7.0.5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憧危房的房屋,•般可按卜列方式进行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釆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 察的房屋。
2处埋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己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 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憧危险且无修繕价值,需一立即拆除的房屋。
5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