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安全答疑
近年来,随着全国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自建房不断增多,因违规加改扩建、建设遗留问题、年久失修等问题,导致房屋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尤其是人员聚集的经营性自建房,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维护房屋安全、防范房屋安全事故,是每一位村民、居民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做到正规报建施工验收保证房屋建筑质量,不擅自加改扩建保证安全使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定期体检,以保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保持房屋处于健康状态 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
Q:您的房屋安全吗?房屋安全责任人如何进行排查维护?
A:自建房如果前期建设时,未委托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未委托正规施工单位施工,未经正规质量验收;使用过程中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结构(梁、柱、承重墙等),擅自加改扩建;房屋老化缺乏定期检查修缮等,都会影响房屋安全,随时对居住人员造成生命威胁。
如果您的房屋有上述现象,请定期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结构安全状况,并依据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和建议对房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房屋处于健康状态,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影响到居住安全。
Q:自建房安全责任人是谁?自建房安全责任人有哪些责任?
A:《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装饰装修房屋符合相关规定;(三)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五)防治白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依法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Q:什么样的房屋是危房?对确定为危房的,应如何处置?
A: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可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房屋安全等级。
对鉴定或评估为危房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通过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经规划报建审批符合条件的)解除危险;对暂无法采取上述措施彻底解除危险的,可将房屋清空,并围蔽和悬挂危险房屋警示标识,提醒周边群众不得进入和靠近,避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